|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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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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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5月1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新华社昨受权全文播发该条例。该条例自7月1日起开始实施。内容摘要如下:
收藏权利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收藏途径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出境出境展览要在6个月前提出申请,在外展期不得超过一年。
安全管理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损毁责任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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