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宝“九鼎八簋”损于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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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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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名被告同堂受审,左一为舒之梅。文物劫难之玩忽职守 近一段时间,令人触目惊心的文物案件和事件连续不断:国家级爱国主义示范基地福建省福州市的侯县祥谦陵园108件珍贵名人字画发生霉变;国家一级文物战国青铜器“九鼎八簋”受损,责任人湖北省博物馆原馆长舒之梅、现任副馆长唐刚卯涉嫌失职罪出庭受审;承德外八庙管理处文物保管部主任李海涛监守自盗10年终于败露;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六坝圆通寺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大云寺的数尊佛像被盗经过9个多月终于告破……在这一系列案件和事件中,文物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自身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所引发的危机,让人忧虑,发人警醒。
中国文物学会会长罗哲文先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坦白地说,现在的文物展览馆或者博物馆的工作人员素质总体并不高,除了一小部分专业的人才外,很多都是普通的工作人员。最好能提高内部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通过培训或其他方式,让他们掌握更多文物保管的科学知识,同时要加强他们的道德修养和责任心。应该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时检查文物,才不会造成承德故宫(即承德外八庙)长达10年的自盗现象。同时,要发动群众和媒体积极参与文物保护方面的监督。”
一位任期长达10年的省级博物馆馆长竟然声称不知道“对外公开招标”,违反国家关于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定,在曾侯乙古墓出土文物布展工作筹备过程中,擅自决定将投资总额100余万元的壁龛等部分装修工程交给一家靠“虚假出资证明”登记、只有丙级资质的装饰公司,置国宝安危于不顾。之后又玩忽职守,未对展览的安全条件仔细检查,造成国家一级文物战国青铜器“九鼎八簋”中两鼎两簋,被一块重达50公斤的玻璃砸损。
对此,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楚文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邵学海感慨万千:“2000多年的时间里,曾侯乙之鼎既没有锈蚀在地下,也幸免于‘土夫子’的盗掘,但在2000多年后的今天,竟然在展厅里被砸坏,令人痛心、遗憾且无法谅解……”
特别是舒之梅的“省博物馆从建馆以来,无招标惯例;外省兄弟馆也没有招标的先例”的说法,让人心惊胆战,因为他的话意味着,这不是个别文物单位的隐忧。
国家一级文物战国青铜器“九鼎八簋”,因为布展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于3年前在湖北省博物馆展出时惨遭损害。今年9月3日、4日,涉嫌失职罪的湖北省博物馆原馆长舒之梅、现任副馆长唐刚卯、该馆职工张浩、汪涛,以及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布展工程施工方、武汉恒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江晖和胡昌运,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堂受审。随后,法院宣布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不清楚公开招标的规定
1998年6月,曾侯乙古墓出土文物布展工作由湖北省博物馆编钟馆筹备。据了解,当时,台湾佳群美术公司、比利时欧马公司及国内多家装饰公司,均有意承接壁龛独立展柜等布展工程。但在同年10月8日,时任湖北省博物馆馆长的舒之梅在未进行“对外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最终与只有丙级资质的恒晖公司签下了一纸简化合同。
负责壁龛等部分装修工程的恒晖公司原副董事长江晖透露了该公司的“起家史”。江晖说,他从一个深圳朋友处借款5万元,然后找了3家公司出了个“联合投资100万元”的虚假出资证明。恒晖公司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仍然被评定为丙级资质。从此,恒晖公司便开始在社会上承揽装饰工程。在上述工程发包、施工和结账期间,被告人江晖、胡昌运为感谢湖北省博物馆职工汪涛所提供的帮助,分2次共计送给汪涛1.5万元。案发后汪涛退出全部赃款。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在法庭上,针对公诉人的发问:“为何违反国家关于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规定,擅自决定将投资总额100余万元的壁龛等部分装修工程,发包给武汉恒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舒之梅解释说:“湖北省博物馆从建馆以来,无招标惯例;外省兄弟馆也没有招标的先例;国家没有对博物馆硬性规定需对外公开招标工程。”他又补充说,“我后来才知道,国家建设部有招标规定。”
玩忽职守,偷工减料
1998年10月20日,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理手续和消防许可证,双方既未提供又未审定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恒晖公司仅仅根据馆方美工部的一张文物陈列效果图,用粉笔在地上放大样后就直接施工,以木结构作为壁龛的承重结构,且无任何施工记录,违规操作,并将工程实际造价114万元虚报为200余万元。
作为馆领导和驻场人员,舒之梅、唐刚卯及美工部职工张浩、汪涛均未提出监督整改意见。同年12月底,在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和审计的情况下,舒之梅等即安排文物进柜布展,该编钟馆于1999年1月开馆。2000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青铜器“九鼎八簋”壁龛顶上一块重达50公斤的玻璃垮塌,将其中两鼎两簋砸损。
法庭上,舒之梅承认在壁龛等装修工程完工后,未加验收便仓促对外展出文物。他说:“完工后的次月就要开展,时间来不及了。”舒之梅强调,该工程不是“豆腐渣”工程。他说:“我当时还请了两个民工,站在壁龛下端,觉得承受得了。”
内部人员操作有问题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文物专家认为,造成受损一事的原因虽有无法预见的偶然性在内,但更多的是装修公司和博物馆内部操作上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博物馆的领导没有经过招标形式而跟恒晖公司签订合同,另一个问题是工作人员没有对展馆进行验收。博物馆内部的管理人员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这位专家总结了这一事件的经验教训。首先,文物在展出时,要以确保文物安全为首要任务;第二,为确保文物安全,必须尽可能按照最保险的程序和方式行事,不能草率;第三,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警惕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国宝“九鼎八簋”伤害案法庭四辩
法庭上,北京一律师为湖北省博物馆原馆长舒之梅作了无罪辩护,副馆长唐刚卯等5人的辩护人也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楚天都市报》报道说,由于“九鼎八簋”的损伤程度、损失价值等,直接涉及到相关人员失职罪名是否成立,控辩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一:伤到什么程度
公诉方称,“九鼎八簋”被砸损,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公诉方援引几位考古专家、历史学家的观点称:“文物即使修复,也破坏了其完整性。”
舒之梅的辩护律师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4件青铜文物受到了不应有的损伤,但多属轻度小伤,较易修复。”舒之梅还辩称,“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湖北省博物馆个别主要领导人别有用心地小题大做、编造谎言。
焦点二:是否是“世界孤品”
对“九鼎八簋”全国是否仅此一套,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你来我往,十分激烈。公诉方指控“‘九鼎八簋’是我国目前仅有的一套完整的战国青铜器”。舒之梅予以否认,舒称,著名历史学家李学勤在1984年出版的《东周与秦代文明》一书中,就报道过全国各地出土“九鼎八簋”有近10套之多。仅湖北省随州就出土两套,曾侯乙古墓出土一套,与曾侯乙古墓相距约100米的擂古墩二号墓出土一套。对此,公诉人反驳说:各地的“九鼎八簋”都不完整,“我国当今出土完好无损的仅此一套。”
焦点三:损失价值到底多少
“九鼎八簋”损失价值几何?控辩双方分歧颇大。公诉方援引2000年12月武汉市中院关于承包布展装修工程的武汉恒晖装饰公司向省博物馆赔偿文物损失100万元的判决,认定受损文物损失价为100万元,而舒之梅及唐刚卯的辩护律师则称,受损的4件文物修复费仅5000元,损失并不大。
控辩双方均指出,国家文物部门没有出台文物损失价的相关规定。
焦点四:舒之梅有没有罪
公诉方指出,舒之梅在布展工程建设中,作为直接负责人,违规操作、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严重不负责,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致使国家一级文物砸损,应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舒之梅的辩护律师认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1999年12月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而布展工程在1998年底,“九鼎八簋”被砸发生于2000年2月,此前的1999年4月,舒已离任,显然新刑法的规定对舒不适用。辩护律师认为,舒虽有过错但不构成刑事责任。舒之梅亦称自己的行为是过错不是犯罪。
公诉方则称,失职罪是结果犯罪,舒在任职期间主持布展工程,案发时虽离任,按刑法的连续性规定,新刑法所规定的失职罪适用舒之梅。(南方都市报记者黄兆晖、实习生余雪如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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