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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定为38万元的“将军罐”在拍卖行意外破碎,当事人要求按合同赔偿38万。但拍卖行找专家鉴定,得出结论“将军罐”是假的,委托人表示“将军罐”被掉包了。3月15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拍卖行的过错,原告交付拍卖的物品被损坏,被告辽宁某资产拍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8万元!
昨日,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双方在法庭上围绕三个焦点进行激烈争辩。
标的物是不是委托原物
昨日在法庭上,辽宁省某拍卖行房元泰经理讲诉了事情经过。“2005年6月,我们公司筹划年底举行一场大型拍卖会,开始四处征集艺术品。鞍山市于国福送来一件青花瓷瓶,椭圆形瓶身,下方有收口,没有盖及底座,初步认定为将军罐,于国福要求起拍底价是38万元。还没等拍卖,将军罐被保管员碰碎了。当时我就说,我们暂时保存碎片做鉴定,值多少钱就赔多少钱。一审时,于国福提出复原的将军罐不是他委托拍卖的那个将军罐。当初签订拍卖委托协议时,记载了罐的高度、罐口直径,我们拿去的那个完全符合这些特征。”
于国福说:“一审开庭时,法官让我描述我的将军罐特征,我说最明显的标记是胎底有一块小手指盖儿大小的破损。可结果拍卖行拿到法庭上的将军罐不仅胎底完好无损,而且颜色、花纹和我原来的那个都不一样。已经被掉包了。”
“将军罐”到底值多少钱
“将军罐”已经碎了,那么该按多少钱赔偿呢?
房经理说:“发现于国福的‘将军罐’碎了之后,我就带上碎瓷片到北京找专家鉴定。这份由中国国家博物馆科技鉴定研究所出具的,X荧光同步能谱仪鉴定报告上写着,与同年代物品对比,该物各项指标不符……根本不是将军罐。所以我不能赔他38万。”
于国福说:“你们单方面去做的鉴定,我凭什么相信你?我把这个瓷瓶拿来时,要求起拍价50万,但你们专家说这个叫将军罐,起拍价定在38万元。必须按协议书上的这个价钱赔偿。”
委托协议是否有效
在于国福手里有一份委托合同,载明“委托拍卖品如有损坏,由拍卖行负责赔偿。”于国福认为:“合同真实有效,就应该履行合同。”但房经理认为:双方只签订了《委托拍卖协议》,还没进行到对拍卖文物进行鉴定的阶段,因此还不是委托拍卖合同关系的完全成立,于国福持有的只是拍卖行出具的收据。”
在法庭上,法官让拍卖行举证证明目前的这个“将军罐”就是标的物原物,比如当初接收这个“将军罐”时的实物照片等,但拍卖行能提供的只有文字记载的标的物外观、直径等,没有直接证据。
法官又让于国福提供能证明“将军罐”的来源、购买价格等证据,以证明他委托拍卖的“将军罐”货真价实,或者拿出原标的物照片证实现标的物已经被掉包。于国福认为:“我没有原物照片,我没想过给我的所有艺术品都拍照。”
此案昨日没有当庭宣判。 |